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曹汉平,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丽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