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曹汉平,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丽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