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姜**与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927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玉堂花园商铺2A-2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