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927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海陵区玉堂花园商铺2A-206号。
被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泰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变更诉讼标的为8000元,2019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