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02号

原告:***,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楼4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8TP412。

法定代表人: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传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