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02号
原告:***,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楼4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8TP412。
法定代表人: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传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