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7370号 原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楼4层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8TP4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院1号楼2层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8988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文,商务经理。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612593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76603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光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岭公司)、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云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顺光公司、桃源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光公司、桃源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元四角三分,由原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