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民特21号
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南大道豪德银座A座1608室。
法定代表人:曾艳梅。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赣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市劳人仲字[2021]第9号裁决。事实与理由:***非本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是在田野公司办公室面试入职的,并填写了入职表,工资通过田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艳梅儿子的账户和公司财务室人员的账户转账发放。被申请人有跟田野公司实际控制人老板李尔多以及财务人员关于发放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2月赣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对被申请人和田野公司劳动纠纷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出具了限期支付工资的支付令。综上所述,请求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未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拖欠其工资于是离职为由向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1.加班工资21562.4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3.经济赔偿金3500元;4.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1年3月2日,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赣市劳人仲字[2021]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7000元×2个月);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沈象筠
审 判 员 宋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甘美玉
代理书记员 管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