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027X1。
负责人:程学文,系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博德山庄德馨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389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李尔多,男,1975年11月2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尔多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以其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尔多共有的位于赣州市黄金大道博德山庄中区×号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2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清芳
二○二○年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凌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