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多、某某、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4179号
申请人:***,女,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