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2424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曾用名:***),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起来,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多、***、***、**、*起来、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赣0702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多、***、***、**、*起来、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法解除对被告**多、***、***、**、*起来、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多、***、***、**、*起来、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吴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