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多、*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242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曾用名:***),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起来,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博德山庄德馨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多、***、***、**、*起来、赣州市田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