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女,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住保山市隆阳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