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空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盛超,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翁晓芸,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桥文路**>
法定代表人:方凯,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因未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胡小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