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颖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颖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颖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湖北省颖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7,077元及违约金164,123.10元;2、向湖北省颖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47,07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9,582元。现查明,截至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3,483.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1,272.0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万增晖
书记员  唐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