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90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桥文路**。
法定代表人方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缪六林,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燕,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六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4.00元,减半收取计8337.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昭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