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6民初5408号
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凯。
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