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1962-1号
原告: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东部工业区迪兴工贸办公楼103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1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52号。
原告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对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柳琳
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