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达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290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东部工业区迪兴工贸办公楼103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伟,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京市大兴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被申请人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博瑞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