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傅畈顺祥小区综合楼第21层。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管委会(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文善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敏,该公司副总。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152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6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小元
审判员  田 茂
审判员  孟柏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