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雄,蕲春县横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顺祥小区综合楼第21层。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本元。
原告***与被告湖北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以需收集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理由正当,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