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茗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夺、宁波茗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692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搭,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茗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30HB2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70226L,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和茂华美达广场A栋2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夺、宁波茗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则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