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529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一路安康花苑南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45163843。

法定代表人:赵新军。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樊玉维,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王国新,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第三人:潍坊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大厦1701。

法定代表人:丁世勤。

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5488。

法定代表人:徐传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樊玉维、王国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向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开户行潍坊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向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开户行潍坊银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