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54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正廷,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王国新,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一路安康花苑南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45163843。
法定代表人:赵新军。
申请人吕正廷与被申请人***、***、***、王国新、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545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申请人吕正廷与被申请人***、***、***、王国新、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慧路西侧港营路以北绿化工程项目款项4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现双方已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122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吕正廷与被申请人***、***、***、王国新、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共有的存放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慧路西侧港营路以北绿化工程项目款项122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