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5459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梁井东,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王国新,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一路安康花苑南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45163843。
法定代表人:赵新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井东、***、王国新、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存放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慧路西侧港营路以北绿化工程项目款项4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井东、***、王国新、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共有的存放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慧路西侧港营路以北绿化工程项目款项4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