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11409号
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2265781B。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花园小区26号楼1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6206990M。
法定代表人:宋爱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