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02民初641号
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商丘市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河南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原告起诉被告商丘市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5元,不予缴纳。
审判员  叶红梅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