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2373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王建敏,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敏,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12号。经营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刚,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维,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58214F。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新,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启峰
审 判 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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