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2373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王建敏,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曦、唐淑敏,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12号,经营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58214F。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玉新,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住商丘市。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新银行存款人民币29528564.8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新的29528564.8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安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义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