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伊奥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7172号之一
原告:**伊奥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七里店乡周庄社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MA9GPCTW3J。
法定代表人:马雅,总经理。
被告:**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街道钧陶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9G6866XP。
法定代表人:卢稳成,总经理。
被告:河南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2265781B。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总经理。
被告: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0层10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YD7E73。
法定代表人:邱述三。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伊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2元由原告**伊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