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

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与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盛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396号
原告: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0号银座花园B1栋店面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1306671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启栋,*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石灰岭。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6073275996562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赣州市盛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45号A-7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7Q050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盛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原告赣州金晖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