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

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2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兴国县种子公司三楼。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246号2栋252房,身份证号:362133197001070034。
申请行人:兰德早,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仁塘村东龛组,身份证号:362133196506226116。
被执行人: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工业园D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兰德早与被执行人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兴国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兰德早向我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执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732执恢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辛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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