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4623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湾湾,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戴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宁
审判员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