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科技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永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故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