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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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执1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2幢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7174914C。
法定代表人:高双发。
委托代理人:陈镜方,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4民初9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区域调整,现成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及利息850000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及利息9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元,申请执行费9665.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元,申请执行费1023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许慎文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18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林
执 行 员 陈曦晔
执 行 员 吴黛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