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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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