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3222号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39号3/4幢4栋0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034698。
法定代表人:杨世葆,总经理。
被告:邹国庆,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