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厚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世葆。
被告***。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丽蔚
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
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