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3223号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034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翔贸易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翔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翔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6套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和1套空气能热水器,双方签订了《空调销售合同》,约定,货款42000元,安装地点为吉州区桃园盛景7栋*室,签订合同时支付10000元,安装调试完成支付余款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标的物于2018年11月交付正常使用。被告仅支付5800元,余款3620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 被告***未作辩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空调销售合同》、收据等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21日,原告国翔贸易公司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签订《空调销售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日立牌风管送风式机组6套和芬尼牌空气能热水器1套,价款42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000元,安装调试完成支付余款3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利率2%。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安装并于2018年11月25日调试完毕。被告仅支付货款5800元,尚欠36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空调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并安装空调机组、热水器,被告支付价款,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安装调试、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