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2民初1587号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39号3、4幢4栋02-102室、4栋0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0346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成年,。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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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