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91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井江,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城,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已交纳)。
反诉诉讼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海玉
人 民 陪 审 员 郭龙太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桂祖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