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912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10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井江,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城,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7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5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已交纳)。

反诉诉讼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海玉
人 民 陪 审 员   郭龙太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桂祖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