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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105
执2013号之一申请人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面对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明星代理审判员云峰代理审判员邢晓文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