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执201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面对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明   星 代理审判员   云        峰 代理审判员   邢   晓   文 二〇一七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苑   晓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