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执201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海豪泽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面对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明 星
代理审判员 云 峰
代理审判员 邢 晓 文
二〇一七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苑 晓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