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752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其镇珠和东街1-3-1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沧州奥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新华村镇银行楼上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奥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奥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账号:1013********)内的存款258985.8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6154920211506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奥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账号:1013********)内的存款258985.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1814.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明 曲
书 记 员 额乐毕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