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3民初182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镇珠和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