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3民初38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332899677X1,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珠和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宁夏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CL218,住所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鸣翠春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