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辖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5层512。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上诉人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本案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的分项工程位于石家庄国赫红山湾,属石家庄市长安区辖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具有选择权,其选择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