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终6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刘兰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北京公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文,河北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经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救济,因此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辩称,第一点,本案不存在时效问题。被上诉人的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此事实在一审的庭审中已经查清。被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向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刘贺亮和被上诉人的法人刘志伟主张过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点,上诉人的行为纯属在滥用诉权,故意拖延还款时间。上诉人曾在一审针对管辖提出了管辖管权异议,对管辖的裁定提出了上诉。而今又针对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很明显上诉人滥用诉权,故意拖延还款时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1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承揽被告工程,2014年8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70000元未付。后原告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索要,被告仍未付款。通话录音中有“对账后,都两年多了”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经对账,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70000元,被告无异议。被告虽称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但通过电话内容应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亦应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有对账单、一、二审笔录等在卷在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诉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通话记录证明曾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上诉人虽坚持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700元,由上诉人今景(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淑然
审判员  姜瑞祥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