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73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5-5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2-1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633元,由反诉原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武晓彬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