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23民初1096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科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浩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科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浩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浩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丽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