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义,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汇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东,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学,汉族,1956年3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上诉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汇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4元,减半收取7267元,由上诉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