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汇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汇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东侧永光巷**。法定代表人:赵宏文。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法定代表人:刘有财。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汇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转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东南天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关于双方租赁费用本院现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阿拉善盟岚山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收取租赁费用必须如实上缴法院偿还案件款,如不如实上缴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立坤